內容: |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充分發揮最低工資制度的保障作用,維護非全日制職工的合法權益,提高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以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標準和適用地區見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執行)。市轄縣以及縣級市經濟發展水平與市區差異較大的,可以執行低一類標準。 二、各市應根據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非全日制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加強檢查監督,切實保障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