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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轉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勞社廳函[2000]44號)的規定,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處理與社會保險基金有關的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應當按上述規定“配合法院做好審理、執行工作”。因此,對人民法院在審理、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要求社會保險機構提供保險金領取人相關資料應予以配合。保險金領取人銀行帳(卡)號是銀行管理職能,對此國家有專門規定。同時在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掌握發放銀行的帳號,不掌握離退休人員的個人儲蓄帳號。因此,對提供保險金額領取人的銀行帳(卡)號請你院與相關銀行聯系辦理。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