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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制度的通知
2004-09-30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勞社廳發〔2004〕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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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提高失業管理和失業保險宏觀決策水平,按照金保工程建設任務安排,根據《關于全面實施金保工程統一建設勞動保障信息系統的意見》(勞社部函〔2003〕174號)要求,我部決定建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制度。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在進一步完善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的基礎上,依托“金保工程”信息網絡,在2006年實現全國范圍內市、省、中央三級勞動保障部門對登記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情況的信息監測,為各級政府的宏觀決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內容 (一)建立市級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基礎信息庫。各地級城市勞動保障部門要在建設勞動力市場信息系統的基礎上,按照《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基本項目及指標說明》(附件1)和《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標準及數據庫結構》(附件2)要求,將生產區內登記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原始信息(以下簡稱“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原始信息”),按月轉入本市統一的勞動保障數據中心交換區,并上傳到省級勞動保障數據中心。 (二)建立省級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各省級勞動保障數據中心將轄區內各市上傳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原始信息在省級交換區合并,并按月上傳到部數據中心,同時追加到省級數據中心決策區,形成省級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對于地市未建數據中心,業務原始信息集中在省級數據中心的地區,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統一完成監測數據由生產區到交換區的轉換以及向部數據中心的上傳工作。直轄市直接完成本市全部數據的轉換并將數據上傳部數據中心。 (三)建立全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勞動保障部按月將各省級數據中心上傳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原始信息在交換區合并,并追加到決策區,建立全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 (四)中央、省、市三級勞動保障部門按照統一技術要求和進度要求分別建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信息分析制度(失業登記與失業保險監測信息分析內容見附件3)。 三、工作要求 (一)2005年,部里將選擇15—20個省份實現市—省之間和省—部之間監測信息的上傳,完成省級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建設。其余省份要積極創造條件,做好準備工作,在2006年上半年完成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庫建設,并進行數據上傳。同時,部里將指導各省、地級城市逐步開展本轄區范圍內的監測信息分析工作。 (二)各地要按照《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標準及數據庫結構》(附件2),做好數據整理工作和核對工作。要加強基礎管理工作,保證登記失業人員和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對于目前數據項目不全的,要抓緊補齊補記,并做到全部記實。凡已列為全國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基本項目的數據,必須如實采集、上報,不得瞞報、修改。 (三)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必須使用統一的監測數據標準、指標體系和監測軟件。監測軟件(包括數據上傳、分析功能)將由我部統一組織開發并提供各地使用。 (四)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的數據上報由金保工程部—省—市主干網來實現,不得另建網絡系統和網絡中心。尚未實現部省聯網和省內聯網的地區,要抓緊進行聯網工作。 (五)各地要結合實際,盡快制定出本地區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實施計劃,明確分工,確定主要實施單位和負責人,并于2004年底以前,將實施計劃上報我部信息中心。 (六)各地信息化建設綜合管理機構要認真做好監測數據的管理工作和技術支持工作;就業服務、失業保險等業務部門要充分利用數據中心集中存儲的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信息,對本省范圍內各市失業人員和失業保險金發放情況進行監測和分析,為宏觀決策提供支持。 (七)部里將從2004年第四季度起將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納入金保工程調度制度當中,對各地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調度和督導。同時,將組織專項檢查,著重檢查監測工作的準備情況,包括基礎工作規范情況、數據庫指標體系的落實情況、基本項目建立健全和數據記實情況等。各地在監測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上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 |
附件: |
1.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基本項目及指標說明(略) 2.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數據標準及數據庫結構(略) 3.失業登記和失業保險監測信息分析內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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