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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保障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管理辦法(試行)》(浙勞社培〔2009〕21號),進一步促進我市職業技能培訓事業健康發展,經研究,現對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民辦職業培訓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的審批權限確定如下: 一、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舉辦二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學校,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屬地原則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舉辦三級(高級)及以下等級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學校。 二、申請舉辦二級(技師)職業資格培訓的民辦學校,應在原批準舉辦三級(高級)職業資格培訓的職業(工種)開展培訓滿2年后,向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初審后,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同意后,由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辦學許可證。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