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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區人民政府,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駐威各高等院校:
為切實保障在校大學生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8〕72號)精神,現將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駐我市的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 、科院所(以下統稱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含外籍留學生,以下統稱大學生)均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執行我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
二、大學生的參保繳費手續由所在高校統一組織辦理。各高校應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險費收繳、醫療保險政策解釋、參保登記和變更、參保資料保管等工作,同時還要協助經辦機構做好參保信息確認工作,并及時將收繳的醫療保險費移交經辦機構,不得截留、挪用。
三、大學生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在高校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駐環翠區、高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工業新區高校的大學生,在市醫療保險事業處辦理參保繳費手續。駐本市高校的大學生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就讀時間超過 1 年(含 1 年)的,可由所在高校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異地就醫手續,也可以在就讀地參保,但不能重復參保。
四、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所需費用,應執行未成年居民的繳費標準,即每人每年 90 元,其中個人繳納 30 元,財政補助 60元;屬于重度殘疾人或低保對象的,個人繳納 10元,財政補助 80元。
五、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省屬高校由省財政負擔, 市屬及以下高校 (含民辦高校)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省財政對市屬及以下高校(含民辦高校) 大學生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給予補助。大學生日常醫療所需資金,繼續按照高校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六、高校對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可給予補助。以往用于團體辦理大學生參加商業醫療保險的補助經費,應優先用于補助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
七、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享受與中小學生相同的醫療保險待遇。
建立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由高校負責管理和使用,?顚S,用于支付大學生的門診(含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高校承擔。超支過大時,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予以適當補助。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籌集, 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高校各承擔 50%;I資標準根據費用發生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大學生門診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支付比例為80%。
大學生因病休學、見習實習、寒暑假期間或其他原因在本市行政區域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經批準辦理轉院手續的除外)應由個人先負擔的 20%部分,由高校使用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全額支付。其余部分,再由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三級醫院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支付。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各高校統一制定, 經市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后施行。
大學生在港、澳、臺地區和境外就讀期間,應參加當地的醫療保險,發生的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八、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大學生,應憑本人身份證明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的醫療保險證就醫、結算。
九、各高校在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后,要繼續做好大學生日常醫療工作,切實保障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水平不降低。
鼓勵大學生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自愿參加商業醫療保險,以進一步提高醫療保障水平;踞t療保險基金、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或門診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后,大學生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的,可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
十、高校內設醫療機構或與高校合作的醫療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由勞動保障部門確定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單位。參保大學生患病時,應由高校內設醫療機構或合作醫療機構提供診療服務,無醫療機構和不具備條件的高校,可委托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或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提供診療服務。需轉診轉院治療的,應由上述醫療機構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并于 3 日內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是落實黨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指示精神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級、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提高認識,深刻領會做好大學生醫療保障工作對提高大學生健康水平、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要在堅持自愿原則的前提下,通過認真細致的宣傳解釋工作,動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從制度上切實解決好大學生的后顧之憂,讓大學生享受到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