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障城鎮改制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遼政發〔2002〕3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城鎮改制企業退休人員。
|
第三條
城鎮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要堅持權利和義務相對應、繳費水平與待遇水平相掛鉤的原則。
|
第四條
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原則上只建立統籌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享受基本醫療保險中住院醫療和門診特定項目醫療待遇(簡稱住院統籌醫療保險)。
|
第五條
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每年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標準為:統籌地區退休人員上年度人均支付住院(含門診特定項目)統籌基金負擔額×退休人數。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
第六條
未改制的企業,必須按《朝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朝政發〔2001〕33號)和《關于撫養比較高單位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朝政辦發〔2004〕41號)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本辦法施行后,企業在改制時必須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標準,為退休人員一次性繳納15年的醫療保險費。
|
第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改制企業移交社保經辦機構管理的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下列規定分別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承擔: (一)改制企業全部交納移交費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承擔; (二)改制企業全部免交移交費的,由財政部門承擔; (三)改制企業部分免交移交費的,按交費和免交的比例分別由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承擔。 本辦法施行前,已改制企業的退休人員未移交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已預留移交費的,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委員會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移交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承擔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不足部分由財政部門補足;未預留移交費的,經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委員會認定后,由財政部門承擔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
|
第八條
企業職工失業后,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的,其醫療保險費由財政部門承擔。
|
第九條
由財政部門和社保經辦機構承擔的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應于每季度的第一個月末以前,足額向醫療保險管理中心劃撥。
|
第十條
改制企業退休人員住院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按《朝陽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朝政發〔2001〕33號)及有關規定執行。
|
第十一條
改制企業退休人員必須同時按朝陽市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朝政發[2001]42號)的規定參加大額補充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并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朝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