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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鎮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暫行辦法
2003-11-07 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鄂勞社文[2003]190號 湖北省宜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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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現將《湖北省城鎮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各地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望及時報告省廳。 |
內容: |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規范用人單位及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務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和《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省政府第230號令),現就用人單位及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以下暫行辦法。 一、補繳范圍和對象 (一)屬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范圍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及港澳臺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其他城鎮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首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已參保單位的未參保職工,首次參保時,適用本辦法。 二、補繳辦法 (一)原固定職工,從當地實行退休費用社會統籌開始至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的時間,由企業按職工平均繳費基數3%-5%的比例補繳(具體比例由各地確定);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 補繳后,職工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的工作時間,可視同繳年限。 單位參保時已退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其原單位發放的養老金,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項目和標準進行核定,在單位正式參保后實行社會化發放。 (二)原合同制工人,從被批準招收為合同制工人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于招收為合同制工人前在本單位從事過臨時工的,在補繳資金到位后,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按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同繳費年限;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從事臨時工的時間,應計算為繳費年限,并由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欠繳的應當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補繳。如果不補繳,則當地實行合同制工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至參保前的時間不能計算為繳費年限。 (三)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招用的城鎮臨時工、農民工,目前仍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應從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時間開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開始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應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對于其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由單位按規定給予適當補償。這類人員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已經參保的,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用人單位在當地實行統賬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后招用的勞動者,從進入本單位的當月起至參保前的時間,單位和個人按歷年規定費率補繳,不補繳則不記個人賬戶。 (五)補繳均以歷年本人實際工資總額(在對應年度規定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范圍內)為基數。 三、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從其他企業或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流動到現單位的職工,在原單位已參保的,按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或接續手續后,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在原單位未參保的,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前參加工作的,則應按本辦法,從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之月開始補繳;如果是當地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參加工作的,則應從參加工作之月開始補繳。 (二)從機關以及財政全額或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流動到參保單位的職工,從進入本單位之月開始,按本辦法補繳。其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時間,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按國家規定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的,應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中,符合《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有關規定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個人賬戶一次性補貼。 四、已參保單位欠費補繳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已參保單位當期欠繳養老保險費以后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仍執照《湖北省社會保險業務管理暫行辦法》(鄂勞險[1996]3號)有關規定處理。 (二)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在解除職工的勞動關系時,應按規定補繳該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補繳資金按"指定個人賬戶分配"的辦法,分配到該名職工的個人賬戶。 (三)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參保單位中,經當地政府確定為特困企業的,對其部分有繳費能力的下屬單位及職工,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可接"劃小繳費單位"的辦法,對有繳費能力的單位及職工進行補繳,并按補繳單位和職工分配到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四)對原欠繳養老基本老保險費以后補繳的,核定其退休待遇時,原欠資年度的繳費指數,應按實際繳費當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不能直接按欠繳當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來計算。 五、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起步時間、建立個人賬戶的起始時間等,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六、國有農墾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繳辦法,另行規定。 七、國家今后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補繳有新規定的,從新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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