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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管參保單位: 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湖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85號,以下簡稱《辦法》)執行后,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1-4級傷殘的,應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不再辦理工殘退休。對此,部分地方和單位反映, 2004年5月底以前發生工傷的1-4級傷殘人員以及按國家規定實施政策性破產企業中的1-6級傷殘人員,在《條例》和《辦法》執行后,其待遇計發和資金列支渠道應予以明確。根據《條例》和《辦法》規定,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非關閉破產企業中1-4級工殘人員的待遇處理意見 1、2004年5月3 1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4級的傷殘人員,按《條例》規定,不再辦理工殘退休。其待遇按《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湘勞社政字[2004]20號)關于工傷待遇的處理規定執行。 2、上述人員享受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期間,養老保險費的繳納按《關于工傷保險工作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意見》(湘勞社政字[2005]13號)規定辦理。 3、上述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亨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標準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差額部分。工殘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規定應計發的養老保險一次性待遇支付給單位,由單位按月支付其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 二、實施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中1-6級工殘人員的待遇處理意見 1、凡按國家規定實施政策性破產企業中2004年5月3 1日前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6級、以及2004年6月1日后發生工傷被鑒定為1-6級的傷殘人員,分別按《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或《條例》的規定計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原單位同時停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上述人員享受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期間,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2、用人單位破產時,應按湘勞社政字[2005]13號文件的規定預留相關費用。預留費用由企業所在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接收管理。養老保險關系由省直接管理的企業破產,預留費用交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服務局。由國家安排破產經費并已對工殘人員待遇給予經常性費用補助的破產企業,由其主管單位將經常性費用中工殘人員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灃貼繳撥至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3、上述人員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差額部分。 三、依法破產企業中1-4級工殘人員的待遇處理按上款規定執行。 四、上述人員按規定計發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津貼,如低于待遇計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待遇計發當年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發。 五、本意見自發文之日起開始執行。過去已作處理的,不再重新處理。 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湖南省財政廳 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