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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

2008-02-26 廣東省深圳市
批準文件:
關于重新發布《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等8件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深勞社規〔2008〕5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清理部分市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辦〔2007〕70號)的要求,我局對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將《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等8件規范性文件重新發布。本次重新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自重新發布之日起有效期為5年,到期自動失效。我局(以及有關機構)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發布的,今后不再執行。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勞動局(注)
關于印發《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深勞服〔1998〕15號
各區勞動(人力資源)局,各計劃單列單位勞動服務公司,各職業介紹機構:
  《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辦法》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望遵照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管理,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勞動行政部門,是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的主管部門。 
  市勞動行政部門委托寶安、龍崗區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所轄區域內職業介紹機構。
第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成立、運作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開辦條件
第四條 申辦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辦單位主體資格
  1.(此項廢止)(注1)。
  2.申辦單位人事財務制度健全,勞動用工、社會保險手續齊備。
  (二)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1.有自己的名稱。職業介紹機構統稱為職業介紹中心或職業介紹所,前面冠以機構名稱。職業介紹所名稱的確定須先取得工商部門無同名商號證明,并經勞動部門同意。
  2.有經申辦單位任命的職業介紹機構負責人。
  3.有固定的不少于一百平方米職業介紹場所,其中直接用于業務洽談、招聘的面積不少于六十平方米。租用場所的,必須出具申辦單位用于開展職業介紹業務、租用期一年以上的租用合同書。
  4.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5.(此項廢止)(注2)。
  6.有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資金。有適合聯接全市職業介紹廣域網并便于國家統計和求職招聘查詢顯示的電腦系統,有復印機、傳真機等設備(注3)。
  7.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必須提供職業介紹所各項管理制度、辦事程序和服務規則。
  8.有固定的招聘信息專欄和招牌。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負責人不得掛名兼職。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注4)。
第六條 (此條廢止)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此條廢止)
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以下程序審批:
  勞動行政部門根據本辦法受理職業介紹機構的開辦申請、審核申報材料,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場地、設備、招聘信息專欄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對符合開辦條件的,填寫《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申辦單位情況呈報表》。經主管局長核準后,頒發《職業介紹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第九條 勞動行政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即視為批準,勞動部門應頒發《許可證》。
第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變更名稱、負責人、營業場地或業務范圍,須向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后,還應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工商營業執照》手續。
  勞動部門對前款變更手續應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在領取《許可證》后三個月內,應完成工商、稅務、收費等登記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勞動部門有權要求其限期辦理。
第四章 中介服務
第十二條 職業介紹機構主要從事以下業務:
  (一)辦理求職登記和用工登記;
  (二)向用人單位推薦需要的勞動力;
  (三)為用工單位和求職者提供招聘洽談場所;
  (四)組織特區居民勞務交流或技術工人交流活動;
  (五)開展就業指導。
  (此項廢止)
第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為無勞務工用工指標的單位招聘或推薦外來勞動力。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為未獲得《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的外來勞動力介紹工作。
第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時,應將《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收費許可證》、《稅務登記證》等證照原件懸掛在營業場所明顯位置。
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從業人員應具有市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廣東省省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及其他技術業務證書,并持證上崗。
第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進行中介服務時,應分別與求職者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查驗雙方的有效證件,包括:求職者個人身份證,簡歷、技術業務證書,《外出人員就業登記卡》,用人單位有效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委托書,招聘廣告,經辦人身份證書等原件。留下委托書及上述證書復印件。必要時,實地考察用人單位場所。
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招聘信息應張貼在自固定專欄,禁止在公共場所非法擺放或張貼。
第十八條 招聘信息必須保證做到用人單位真實,招收工種真實,條件要求具體,報名錄取期限明確。
第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注13(注13:此條原文為:第十九條 以下中介活動屬欺騙為:)
  (一)介紹求職者到沒有委托招工的單位求職;
  (二)介紹外來勞動力到沒有招收勞務工指標的單位求職;
  (三)介紹工種或條件不符的求職者到招聘單位求職;
  (四)在用人單位招聘期滿后介紹求職者求職。
第二十條 勞動部門職業介紹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活動,須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費,并到市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收取一定數量的登記(報名)費和推薦成功費。機構可以自主確定收費標準,但應履行服務協議,接受社會監督。注14(注14:此款原文為: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收取一定數量的登記(報名)費和推薦成功費,具體收費按市物價局確定的標準執行。)
  以上機構在收費時,必須開具正式收費票據。
第二十一條 求職者與招聘單位未達成用工協議的,除登記(報名)費以外的其他費用應全額退還;提供虛假信息的,需將登記(報名)費及其他費用全額退還。
  職業介紹機構不得克扣預收的中介服務費保證金。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市勞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職業介紹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受理職業介紹機構的注冊登記、變更、年審、注銷等事宜;
  (二)負責從業人員資格培訓和考核發證工作;
  (三)負責社會職業介紹機構的統計報表和檔案管理工作;
  (四)受理群眾的投訴和信訪處理工作;
  (五)監管職業介紹機構的運行和查處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職業介紹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統計報表工作,報表必須真實、準確、及時。
第二十四條 (此條廢止)注15(注15:此條原文為:第二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參加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指定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作為特種行業單獨注冊和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不得兼營其他業務。其他單位不得以兼營項目辦理勞務人才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未經允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不得承包經營。
第六章 處罰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及擅自設立分點、擅自變更營業場所的,按《規定》第三十二條進行處罰。
第二十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故意刊登或播發虛假招工、求職信息或提供虛假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按《規定》第三十三條“由市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每次處以一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職業介紹機構提供虛假供求信息,違反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給求職者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由職業介紹機構負責賠償。
第三十條 職業介紹機構私自轉借、轉讓或出租《職業介紹許可證》、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業介紹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 職業介紹機構不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不在營業地點懸掛《收費許可證》的,按《規定》第三十八條“責令其改進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職業介紹從業人員違規操作,發生損害求職者或用人單位權益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三條 對年審不合格或逾期未辦理年審手續的職業介紹機構和從業人員,注銷《許可證》和《資格證》。
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清退,并依法處罰。注16(注16:此條原文為: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職業介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第三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應該嚴格依法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責任;給職業介紹機構、求職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負賠償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寶安、龍崗兩區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如有不符本辦法的,應向職業介紹主管部門報告,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改進。否則,勞動行政部門有權按《規定》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附件:
注 因機構改革,深圳市勞動局已更名為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1 此項原文為:1.職業介紹機構必須由兩個以上在深圳注冊的獨立企業法人或社會團體法人、事業法人共同申辦。
  注2 此項原文為:5.從業人員必須具有本市常住戶口。
  注3 此項原文為:6.有必要的辦公設備和資金。必須配備適用于儲存求職登記和用人登記以及信息統計的電腦、復印機、傳真機等設備,并提供指定驗資單位出具紡三十萬元以上注冊資金的驗資報告。
  注4 此條原文為:第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負責人不得掛名兼職,不得由離退休人員擔任。
  注5 此條原文為:第六條 職業中介服務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職業中介機構在開辦時,應向職業介紹機構主管部門一次性交納質量保證金人民幣三萬元。職業中介機構如有違反《規定》及本辦法有關條款,而又拖延或拒絕賠付受害者經濟損失的,可由主管部門在該機構保證金項下支付,年審時再由該機構補足缺額部分保證金。
  各機構上年度的保證金在年審時自動轉作該機構下年度使用。如有停業或被依法吊銷《職業介紹注冊證》,保證金余額及利息全數歸還原機構。
  勞動行政部門在年審時應向職業介紹機構公布質量保證金使用情況。
  注6 此條原文為:第七條 申辦單位在特區內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向市勞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市勞動局就業管理處具體負責受理職業介紹機構的開辦申請。
  注7 此條原文為:第八條 職業介紹機構按以下程序審批:
  就業管理處根據本辦法受理職業介紹機構的開辦申請、審核申報材料,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開辦職業介紹機構的場地、設備、招聘信息專欄等情況進行現場調查。對符合開辦條件的,填寫《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機構申辦單位情況呈報表》。經主管局長核準后,頒發《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注冊證》(以下簡稱《職業介紹注冊證》)。
  本文原文中的“就業管理處”均改為“勞動行政部門”,《深圳經濟特區職業介紹注冊證》均改為《許可證》。
  注8 此條原文為:第九條 勞動部門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答復,逾期不答復即視為批準,勞動部門應頒發《職業介紹注冊證》。
  注9 此款原文為:勞動部門對職業介紹注冊證的變更手續應在受理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注10 此款原文為: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舉辦用工五十人以上或進場單位十個以上的招聘專場,須報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批準。
  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開展日常業務,組織居民勞務交流或技術工人交流活動,限于自身場地內。
  注11 此條原文為:第十五條 職業介紹機構從業人員應具有市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從業人員資格證》及其他技術業務證書,并持證上崗。
  注12 此條原文為:第十七條 職業介紹機構的招聘信息應張貼在自有固定專欄,禁止在公共場所非法擺放或張貼。
  職業介紹機構通過報刊和其他新聞媒介發布信息,須經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批準。
  注13 此條原文為:第十九條 以下中介活動屬欺騙行為:
  注14 此款原文為:非勞動部門開辦的職業介紹機構開展中介服務,收取一定數量的登記(報名)費和推薦成功費,具體收費按市物價局確定的標準執行。
  注15 此條原文為:第二十四條 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參加職業介紹主管部門指定的活動。
  注16 此條原文為:第三十四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職業介紹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百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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