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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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營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規范稅收行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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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保障工作,均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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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解決稅收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稅收保障工作進行監督和考核。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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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稅務機關(包括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負責稅收保障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監督和協調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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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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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實現全省涉稅信息的交換和共享。 涉稅信息交換平臺的建設和管理,包括涉稅信息的主體、提供方式、內容、時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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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因下列事項產生的涉稅信息: (一)經依法登記成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機構、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二)建設、醫療、民辦教育、特種行業、文化、體育、廣告、藥品、危險化學品、餐飲服務、道路運輸、礦產資源開采等各類生產經營許可;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建設資金投入及工程款撥付,不動產登記,土地占用,房產租賃,商品房買賣合同聯機備案,征收補償; (四)國有企業改制重組、破產清算,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有償使用; (五)招商引資項目,技術改造投資,引進外資,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對外提供勞務項目; (六)外籍人員出入境,機動車輛、船舶登記,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學校考試登記; (七)商業性文藝演出,賽事、展會,醫保定點服務機構的醫保支付,服務業住宿流量,旅行社收入,彩票銷售,定價目錄; (八)就業失業登記,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殘疾人證書核發,退役士兵自主就業,捐贈; (九)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專利、技術轉讓; (十)股權變更或轉讓備案; (十一)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余額; (十二)其他有關涉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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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無法通過涉稅信息交換平臺提供涉稅信息或者已在其他平臺公布涉稅信息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與同級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商定交換或者共享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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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在提供、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時,應當對涉稅信息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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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和應用涉稅信息,加強稅源監控,防止稅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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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涉稅信息利用情況,并定期向提供涉稅信息的部門和單位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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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稅收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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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因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職責范圍內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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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登記,應當要求申請人依法提供納稅或者減免稅證明,未提供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查封不動產、需要其協助執行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提供的生效法律文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協助執行事項。 不動產登記機構對稅務機關依法委托拍賣納稅人以及其他涉稅人員的不動產的,應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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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開立賬戶情況查詢、存款查詢、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時,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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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稅務機關因稅收征收管理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查詢納稅人及其他涉案人員身份證明、居住情況等信息,以及稅務機關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遇到違法阻礙提請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對稅務機關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稅違法線索案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理。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收到稅務機關依照有關規定作出的通知后,應當依法阻止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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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征收該財產在交易過程中產生的應納稅款;在審理破產案件時,人民法院發現未結清稅款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參加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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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供電、供水、供氣、物流等單位應當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稅額和納稅評估等需要,提供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用電、用水、用氣量及收發貨物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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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增減變化因素和收入預測情況,為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和加強財政預算管理提供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征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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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服務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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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稅款,不得違法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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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職責權限、征收依據、減免規定、辦稅程序、服務規范、救濟權利等事項,依法保障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 稅務機關應當將稅收核定定額信息依法公開,接受納稅人和社會的監督,保障稅收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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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稅收征管、服務規范,健全納稅服務機制,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納稅輔導、納稅提醒、預約辦稅、網絡辦稅、延時服務、同城通辦等服務。 省級稅務機關應當組織基層稅務人員學習稅收法律、法規、政策等相關業務知識。遇有稅收法律、法規、政策調整時,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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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服務合作機制,采取國稅、地稅信息共享、互設窗口、共建辦稅服務廳、共駐政務服務中心等方式,實現一家受理、分別處理、限時辦結反饋的服務模式,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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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規范、簡化、合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信息國稅、地稅一次采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能夠從信息系統提取數據信息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復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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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不得收取費用,不得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不得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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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和財政部門應當保證人大常委會實時查詢涉稅信息的提供和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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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稅收保障工作監督和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相關部門和單位提供涉稅信息的情況; (二)相關部門和單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情況; (三)稅務機關應用涉稅信息的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通報考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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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 稅務機關對被檢舉的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檢舉人保密。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檢舉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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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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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按要求提供涉稅信息的; (二)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 (三)不履行保密義務的; (四)違規使用涉稅信息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造成稅款流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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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的,應當立即改正,補征應征未征稅款,及時、足額退還多征稅款,并由有權機關視情節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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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一)未應用涉稅信息造成稅款流失的; (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服務收取費用,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收受、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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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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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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