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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民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06〕216號)精神,經研究確定,對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分三類:480元、540元、610元。各類標準對應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4.4元、5元、5.6元。各區縣、高新區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見附表。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包括學徒、熟練、見習期職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三、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淄政字〔2004〕126號文件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