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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農墾總局、森工總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的規定,為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適當提高城鎮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水平,綜合考慮全省各地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測算了最低工資標準。經省政府批準,現將全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如下: 1、大慶市區為620元/月; 2、哈爾濱市區為590元/月; 3、齊齊哈爾、牡丹江(含綏芬河市)、佳木斯、黑河市區為475元/月; 4、雞西、鶴崗、雙鴨山、七臺河市區為450元/月; 5、大興安嶺地區、綏化市區為420元/月; 6、伊春、縣級市市區為400元/月; 7、其他各縣為380元/月。 此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5月1日起執行到下一個調整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