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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自治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部新區、經開區、高新區勞動人事局: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長期在高海拔地區服役的轉業復員軍人退休享受有關待遇的通知》(渝勞社辦發[2001]220號)下發后,不少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來電詢問曾經在高海拔地區工作(股役)的人員能否享受提前退休等有關待遇問題。經與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現就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凡在國內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股役)滿10年以上的,由職工現所在單位函請曾工作(服役)地縣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部隊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工作地在海拔3500米以上證明的,可享受該項待遇。曾服役的部隊精簡改編,原師部撤銷,無法出具證明的,則由原師部上級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二、職工退休時按國發[1978]104號文件計算退休待遇的,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工作(服役)累計滿10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可提高5%;工作(服役)累計滿15年以上的,退休費標準可提高10%,但提高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三、曾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的復員轉業軍人,在辦理退休時可以同地方職工一樣享受工齡折算。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區服役年限滿9年的或在海拔4500米以上地區服役年限滿8年的,可以同地方工作人員一樣按規定辦理提高退休。 凡已按過去相關規定執行,與本通知不一致的,從文件下發之月起改按本規定執行,涉及以前的待遇一律不予補發。 重慶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00二年四月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