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我省勞動爭議案件呈爆發式劇增態勢,勞動爭議處理形勢十分嚴峻。今年1至4月份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共處理勞動爭議74862宗,與去年同比增長2.6倍,勞動爭議繼續呈大量化、尖銳化、復雜化趨勢,爭議的組織化、規模化、群體化傾向明顯,對抗性及過激性加劇,案件調處難度不斷加大。隨著5月1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受案范圍擴大、申請仲裁時效延長、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仲裁終局”、取消仲裁收費、縮短仲裁審理時限、逾期不受理或裁決可直接提起訴訟等規定的實施,勞動爭議大幅上升趨勢不減,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面臨巨大的辦案壓力。 為確保《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平穩過渡和順利實施,樹立勞動爭議仲裁權威,依法保障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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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緊時間迅速清理積案。對2008年4月30日前受理但未審結的勞動爭議案件,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嚴格按照《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四十三條 的規定,除具有法定情形經批準確需延期、中止審理的外,要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充分調動仲裁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力爭所有案件在2008年6月30日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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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確保新舊體制和規定有序銜接。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之前部和省頒布的有關規定;處理2008年5月1日后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從2008年5月1日起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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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辦案。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2008年5月1日后發生的勞動爭議,應嚴格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請仲裁時效規定、受案時間和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規定、答辯期規定、組庭及組庭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規定、回避規定、開庭日期和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規定、庭審的質證辨論規定、裁決前先行調解規定、案件審理時限規定、告知當事人訴權規定等,防止出現“違反法定程序”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未取得仲裁員資格的人員,不得以仲裁員名義辦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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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行案件對外公開排期制度。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實行案件對外公開排期制度。根據現有仲裁員配備情況和仲裁庭設置實際,對外公開案件受理情況和開庭排期情況,自覺接受社會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案件處理安排和能力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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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進一步改革辦案方式,簡化辦案程序,提高辦案效率。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在案件處理中,要實現流程清晰化、庭審簡易化、文書格式化,做到立案、調解、開庭、送達等程序清晰明了、容易操作,申訴答辯、調查質證、雙方辨論、調解裁決程序簡化濃縮,文書寫作簡明扼要、重點突出、適法正確、裁決清楚。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復勞動和減輕辦案壓力,實現高效、快捷處理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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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認真做好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工作。一是要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統一裁審標準。特別是追溯加班工資案件,涉及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和保護時效等,要盡量達成裁審標準一致意見,充分發揮勞動爭議仲裁調整勞動關系的導向功能,維護勞動仲裁權威。二是要主動與財政部門溝通協調,抓緊追加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經費。新法實施后勞動爭議仲裁不再收費,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各地要盡快將勞動爭議仲裁辦案和工作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確保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的正常開展。三是要主動與宣傳、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門溝通協調,共同維護新法的權威。對不利于社會和諧穩定的負面報道,要嚴格控制和盡量避免;對有組織、有策劃企圖通過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施加壓力來達到目的的群體性爭議,要動態掌握,啟動預案,請求公安部門派出警力協助處理,妥善解決爭議案件;對打著維權旗號的非法中介組織,要聯合相關部門予以取締,對誤導、煽動、指使當事人采取非理性舉動激化矛盾的黑律師和其他代理人,要建議有關部門予以嚴肅查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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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強領導,認真做好清理積案和新法實施工作。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要高度重視清理積案和確保新法順利實施工作,要專門研究部署,指定專人負責,統籌安排,周密計劃,制定具體時間表,抓好貫徹落實。省將組成檢查組在第三季度開展對部分地區、重點是案件高發多發地區清理積案和新法貫徹實施情況的專項檢查活動。這次專項檢查活動的情況和結果,將向全省通報。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貫徹落實本《通知》的情況,請各地級以上市于7月10日前書面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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