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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區各社保分局、市社保中心,市級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勞動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2006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浙勞社老[2006]11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決定適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調整范圍和對象 市區企業中,凡2006年3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和按國發[1978]104號、浙勞險[1993]185號、浙政[1997]15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的人員,可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水平和調整辦法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按月人均100元的額度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在此基礎上,給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和部分退休早、養老金偏低的退休人員適當提高調整額度。 (一)普遍調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普遍調整基本養老金,實行“雙掛鉤"辦法。具體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退休人員按人均60元的標準調整;退職人員按每人每月40元的標準調整。第二部分,退休(退職)人員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長短確定月調整標準。具體標準為:繳費年限每滿1年, 每月增發1.5元。 (二)適當提高部分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下列企業退休(退職)人員再增發基本養老金: 1、退休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可適當增發養老金。其中:教授級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每人每月增發60元;其他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師每人每月增發50元。 2、截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人員男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不滿80周歲的,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1元;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發2元。 獲得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高級技師同時符合年滿70周歲(女年滿65周歲)及以上增發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三、其它有關人員的待遇 (一)對2005年底前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出生產崗按月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按本通知辦法增加傷殘津貼。如增加金額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可按這次我市調整基本養老金的平均額度予以補足。 (二)退休的軍轉干部如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委辦[2004]30號文件規定,予以補足。 (三)原工商業者(含原工商業者中區分出來的小商小販、小手工業者、小業主)如調整后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低于我市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浙勞社老[2002]l50號 文件規定,予以補足(不含退職人員)。 (四)企業退休的兩航起義人員,按照浙勞社險[2001]16號文件規定,參照2006年我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養老金的平均水平予以調整。 (五)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參照企業離休干部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執行,不列入本次調整范圍。 四、調整程序 (一)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普遍調整及部分高齡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金的普遍調整,由市社保中心負責處理。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退休(退職)人員增發的養老金,報市局養老處核準后,由市區各經辦機構予以調整。 (三)退休(退職)人員申請變更繳費年限的,報市局養老處審核后,由市區各經辦機構予以調整。 (四)退休的軍轉干部及原工商業者要求補足養老金的,報市局養老處審核后,由市區各經辦機構予以調整。 (五)享受定期傷殘津貼的職工,增加的養老金低于我市基本養老金調整平均額度的,由市區各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五、資金開支渠道 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從統籌基金中支付;未參加社會統籌的,從原渠道列支。工傷職工調整傷殘津貼所需費用,按原渠道列支。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中央、省、市黨委、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關心。市區各社保經辦機構應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確保在9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發放到位。 溫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溫州市財政局 二00六年九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