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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各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375號令)和《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9號令),現就調整市區2008年度工傷保險定期待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對象 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市區:(1)2008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人員;(2)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殘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五級至六級,企業難以安排工作,已辦理脫離工作崗位手續,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的在職人員;(3)2008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職工符合供養條件的供養親屬。 二、調整系數 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市區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調整系數為1.1275。(注: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計發金額=調整前的計發金額×調整系數;調整系數=1+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70%+居民消費價格水平上漲幅度×30%) 三、具體調整標準 (一)傷殘津貼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原享受傷殘津貼標準基礎上:一級每月增加191.4元;二級每月增加180.8元;三級每月增加170.2元;四級每月增加159.5元。 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和六級并已領取傷殘津貼的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在其原傷殘津貼基礎上分別按照1.1275的系數進行調整。 (二)護理費 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完全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106.4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85.1元;工傷護理等級被評定為部分護理依賴的,在原護理費標準的基礎上每月增加63.8元。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工亡職工配偶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85.1元;工亡職工其他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在原基礎上每月增加63.8元。 四、工傷保險待遇已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此次調整所增加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列支;尚未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由原渠道列支。 五、本辦法從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六、江都市、儀征市、高郵市、寶應縣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