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多層次、全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保障居民的基本醫療,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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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居民包括: 1、具有本市市區戶籍但無用人單位且尚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年齡為男60周歲、女50周歲以上的人員(以上簡稱“老年居民”);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3、持有《特困證》的城市居民; 4、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已完全喪失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以上簡稱“特困居民”); 5、無用人單位且尚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含未成年人和大中小學生)(以上簡稱“一般居民”) 上述范圍內的人員都應當按照本辦法參加居民醫療保險。 異地享受退休金或養老保險金待遇,退休后戶籍遷入本市的人員和2003年5月1日以前符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保范圍內的人員,不列入本辦法的參保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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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按照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相結合的辦法,建立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具體辦法為: (一)老年居民,財政每人每年補助100元,個人每人每年繳納200元; (二)特困居民,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0元,個人每人每年繳納100元; (三)一般居民,參保費用由個人全額繳納,標準為每人每年300元。 應由財政補助的費用由市、海陵區財政各半承擔,并直接劃入居民醫療保險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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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實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并實行財政專戶管理,?顚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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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按年繳納,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為醫療保險繳費期,居民需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和繳費手續。 持有《泰州市城市(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濟(補助)金領取證》、《特困證》的居民,還應持以上證件和本人身份證到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居民,由本人申請,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憑《泰州市勞動鑒定結論通知書》、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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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居民在規定繳費期內辦妥參保、繳費手續的,可從當年7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的有關待遇;本辦法實施后,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但未及時參;騾⒈:笥种袛嗬U費的,在辦理新參保或續接居民醫療保險手續時,應補繳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醫療保險費或中斷繳費期間的醫療保險費后,方可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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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參保居民就診、就醫由社區醫療衛生機構統一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衛生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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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包括住院、門診大病及普通門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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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準、超過起付標準以上部分按比例支付以及住院醫療費用封頂辦法。 (一)參保居民住院起付標準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一致。 (二)超過起付標準以上至5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60%。 (三)5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55%。 (四)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50%。 (五)30000元以上至40000元以內的住院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結付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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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普通門診費用補償。在定點的社區衛生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全年每人每年100元以內,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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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特殊門診費用補償。患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不全、再生障礙性貧血、腦血管意外后遺癥、重癥肝炎等五種重大疾病人員的門診費用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部分補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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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監督管理。市、區醫保經辦機構負責居民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工作。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具體負責辦理轄區內居民資格認證、參保登記及醫療保險費的收繳工作。醫保定點經驗收合格的社區醫療衛生服務中心為參保居民的首診醫療機構,具體管理轄區內參保居民的就醫、轉診及費用結算等醫療服務工作。醫保經辦機構應與其簽定服務協議,具體指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施,并實行醫療費用“總量控制,按實結算”的費用結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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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行情況,提出籌資標準和結付待遇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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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7月1日起試行。各市和高港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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