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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部令[2004]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今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經省政府同意,依法授權我廳發布,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調整后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690元/月 二類:550元/月 三類:480元/月 四類:40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5.8元/小時 二類:4.6元/小時 三類:4.1元/小時 四類:3.4元/小時 二、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 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各市市區、縣(市、區)現執行的類別若需變動,應按照《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第七條的規定,在本通知公布之日后20天內,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類別調整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 六、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1月1 日起執行。 江蘇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