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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妥善解決未參保城鎮企業和職工參保問題,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印發了《關于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若干政策問題的處理意見》,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以下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一、未參保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和漏保人員補繳養老保險費時,按照當時全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或100%兩檔選擇確定繳費基數,繳費比例一經確定,在補繳時間段內不得變更;1994年12月底之前有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的按繳費工資總額計算,沒有單位繳費工資總額的,一律按照當時全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計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參保前達到政策規定退休條件的人員,經核準參保并足額繳費后,從參保次月起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三、參保時已經達到或超過政策規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參保,由各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局每月向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報送一次,市社會保險事業局復核后分別于3月、6月、9月和11月底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批準,省社會保險事業局批準后,從縣(市、區)社會保險事業局上報次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四、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辦理養老保險注冊手續時,必須由單位填寫養老保險注冊申請和漏保人員匯總表,并提供發放領取工資的原始依據、簽到薄或值班的原始記錄、勞動合同等資料以證明臨時工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五、參保城鎮企業中目前仍與其保持勞動關系的漏保人員參保補費,必須提供本人檔案材料或歷年工資發放表。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