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將原“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通知》(內人社發[2010]234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為切實做好我區 “五七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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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原國營企業(含現已轉制為企業的原城鎮國有事業單位)、旗縣級以上(含旗縣級)城鎮國有單位舉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街道辦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工作,未經勞動部門辦理招工手續的職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自愿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區城鎮戶籍; (三)1995年底以前工作滿3年; (四)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如已經享受了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本著自愿的原則,可按《通知》規定補繳養老保險費后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不得同時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待遇,參保時由本人一次性選擇確定后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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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自愿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應當按要求填寫《內蒙古自治區“五七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表》(見附件1,以下簡稱《登記表》),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一并送原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辦理相關手續。 (一)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 1、2寸近期免冠照片3張。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戶口簿》原件及戶口主頁和本人頁復印件。 (二)能夠證明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的原始檔案。 (三)無法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提供原始檔案的,可提供以下能夠證明工作時間和經歷的相關資料: 1、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如《勞動合同書》、企業錄用時的審批表及職工花名冊等。 2、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等。 3、用人單位歷年工資發放名冊原件和復印件及其他能夠證明工資發放情況的相關資料等。 4、其他能夠說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如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各種證書、第三人原始檔案的有關記載等。 5、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夠證明其曾在五七廠工作經歷的戶籍底案。 (四)對無法按照本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可向原工作單位(原工作單位不存在的可向舉辦集體所有制企業的主管單位)提出申請,請求原工作單位(或主管單位)組織工作人員進行調查。原工作單位(或主管單位)應當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形成統一的說明材料,經領導簽字后送旗縣(區)審核小組。材料要說明調查程序、負責調查的人員,原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成立時間、經營狀況、主要領導、人員構成、解散時間等內容),并附每個人員的工作崗位、工作時間、離開單位時間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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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各盟市、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成立“五七工”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審核小組,負責審核、認定等具體工作,并按以下程序進行審核認定: (一)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接到擬參保人員有關材料后,應對《登記表》中的各個項目進行核對,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審,在《登記表》中簽署意見,將《登記表》和相關材料一并報送旗縣(區)審核小組。 (二)旗縣(區)審核小組接到申報材料后,應采取全旗縣(區)集中辦理的方式逐一進行嚴格審核。對審核通過的人員,旗縣(區)審核小組在《登記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加蓋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用章,將《登記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報送盟市審核小組。同時應指定專人登陸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www.nm12333.cn),在網站的“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基本信息和審核意見。 (三)盟市審核小組對旗縣(區)上報的“五七工”參保有關材料進行復核認定。對符合條件的人員應在《登記表》中簽署審批意見,加蓋盟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用章,并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函件格式見附件2)。同時應在“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錄入核準意見。 (四)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盟市報備情況應進行審查,審查結束后應函復盟市,由盟市批復旗縣(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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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接到盟市批復后,應在單位或社區將審批人員名單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參保人員有異議的應進一步審查;確無異議的,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參保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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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們應按照《通知》規定,依據1995年至2010年各盟市的職工平均工資,統一核定和計算不同性別、不同年齡參保人員的繳費標準和待遇標準,并按附件3的格式在全盟市范圍內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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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知符合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到指定的養老保險費用征繳服務機構辦理繳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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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員繳費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人員補記個人賬戶,并按規定程序申報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從2011年1月起核發基本養老金。 核發基本養老金時,對已享受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五七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停發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同時應抵扣2011年已經領取的相關待遇。不在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致函原發放機構,請予停發有關待遇;原發放機構應依據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函件辦理停發手續,并向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復函,同時應注明停發時間、每個參保人員2011年已經領取的待遇金額。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停發待遇函件,辦理養老金核發手續并抵扣2011年已享受的相關待遇。未辦理停發相關待遇手續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不予核發基本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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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實行社會化管理,其相關材料由當地社保經辦機構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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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各地審核認定情況進行督查,并根據工作進展情況,實施跟蹤指導,對審批結果實施檢查和抽查。盟市、旗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審核報批工作中,應邀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檢查,設立公開的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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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審批過程中,應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不得擅自擴大參保范圍。對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其行為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參保人員應實事求是填報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金,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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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辦理參保人員登記、認定、審核、審批、繳費等工作應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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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問題,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按照《關于做好原“五七工”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實工作的通知》(內人社辦發[2010]419號)填報《到達退休年齡的“五七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登記表》的“五七工”,可不再填寫《登記表》,但應由本人補充說明“享受其他待遇情況”欄目相關內容。 (二)“五七工”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從2012年開始執行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政策。 (三)外省駐自治區的中直企業管理的“五七工”,已經參加了外省(市)養老保險的,不再納入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四)享受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應當終止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各盟市要處理好制度銜接問題。 (五)自治區建立統一的享受遺屬待遇人員數據庫,在全區統一的養老保險信息系統上線后,對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瞞報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人員進行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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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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