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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為發揮最低工資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職工的收入,根據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6]1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發布,具體調整意見如下:
一、調整最低工資標準(以下最低工資標準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一類標準調整為750元/月。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調整為6.3元/小時。無錫市區(包括錫山、惠山區)、江陰市執行小時最低工資一類標準。
二、調整宜興市最低工資類別:
宜興市最低工資類別由二類調升為一類。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調整到69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到5.8元/小時;從2007年4月1日起分別調整到新一類標準750元/月和6.3元/小時。
三、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各項:
1、加班加點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6年10月1日起執行。宜興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時間按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六、做好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貫徹實施工作。
各地各部門應根據市委、市政府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富裕無錫”的總體目標,積極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穩定勞動關系,促進企業健康發展,確保職工收入隨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而提高。用人單位應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建立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生產經營正常的,職工工資水平均應適度提高,對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將依法嚴肅查處,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嚴格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