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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 近年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加強領導,規范管理,狠抓落實,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和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受到了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和人民群眾的廣泛好評。但是,由于機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影響,虛報冒領養老金現象時有發生。為加強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和死亡參保職工、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救濟費資格的管理工作,防止養老保險基金的流失,保證我省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健康有序地開展,經研究,特作如下通知: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和死亡參保職工、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領取定期救濟費資格認證制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防止養老保險基金流失。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除正常對本地區養老金社會化發放通過中介機構開展資格認證外,還應定期組織人員到企業集中查驗,并對重點對象和老弱病殘等特殊人員采取上門認證。 三、公安機關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離退休和定期領取救濟費人員戶籍情況應予以協助,并根據提供的有關資料,出具其戶籍情況。 四、離退休人員和死亡參保職工、離退休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應持本人“戶籍證明”表式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加蓋戶口專用章,證明其未注銷戶口。本人因住院或行動不便等特殊情況不能到派出所辦理的,由派出所在“戶籍證明”上注明原因,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核實。 五、建立信息定期通報機制。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公安機關保持密切聯系,及時掌握離退休人員戶籍情況第一手資料,為離退休人員生存調查提供可靠的依據。 六、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與衛生醫療、民政、殯葬等部門的協作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切實加強死亡登記和注銷戶口工作,及時維護人口信息數據,準確統計。 七、對虛報、冒領養老金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嚴格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6號令第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對發現虛報、冒領養老金的有關部門及經辦人員,可按照蘇勞社險管[2001]42號第二條 規定,根據查實虛報、冒領養老金數額的多少給予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