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2008年12月27日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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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修改前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于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不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修改后的專利法的規定適用于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但本辦法以下各條對申請日在2009年10月1日前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申請授予的專利權的特殊規定除外。 前款所述申請日的含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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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2009年10月1日以后請求給予實施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六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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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侵犯專利權行為進行處理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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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發生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的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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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專利權人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標明專利標識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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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2009年10月1日以后委托或者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適用修改后的專利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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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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