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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西湖風景名勝管委會勞動(人事)和社會保障局,市級各有關單位: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浙政發[2004]31號)要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調整杭州市區(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杭州市區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由520元調整為620元。 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集體合同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關于貫徹執行<最低工資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浙勞社勞薪[2004]40號)精神,調整后的企業最低月工資標準不包含下列項目: 1、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 4、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4.7元調整為5.4元。 三、企業職工基本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確定。 蕭山區、余杭區和各縣(市)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企業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予以公布。 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執行。 2004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