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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駐肥有關單位: 根據《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市政府82號令)、《關于進一步完善合肥市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合政[2001]146號)和省勞動保障廳《關于妥善解決困難企業職工、困難群體醫療保障問題的指導意見》(勞社字[2002]63號)的規定,參照外地做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閉、破產國有企業的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其基本醫療保險費和醫療救助金(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暫按人均2萬元的標準,由原企業一次性繳納,所需資金從原企業資產變現中提取。不足部分,屬于授權經營范圍內的企業,由授權經營機構負責解決;不屬于授權經營范圍內的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負責解決。 二、關閉、破產國有企業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專項用于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 三、關閉、破產國有企業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退休人員建立個人帳戶、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基金。個人帳戶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逐月計入,主要用于門診就醫、購藥的醫藥費和住院醫療費中個人自付的部分;統籌基金和醫療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住院、特殊病門診醫療費和醫療救助費用。 四、關閉、破產國有企業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后,其退休人員享受隨單位參保的退休人員同等的醫療保險待遇。 五、實施產權制度改革、退出國有序列的企業,經批準,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比照執行。 六、關閉、破產的集體企業,其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比照執行。 七、各縣可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合肥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二00三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