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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勝餐飲(福州)有限公司: 你公司報送的《關于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報告》收悉,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九條和原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方法》(勞部發[1994]503號)等有關規定,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公司工會聯合上報的有關崗位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安全勞動條件下實行以年為周期的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具體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及職工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30人,司機5人;具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及職工為:餐廳工作人員3950人。 二、以上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時間為一年(從2007年3月15日起至2008年3月15日止)。 三、你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上班視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依法支付不低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四、你公司對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工和處于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不得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按有關規定安排其適當工作。 五、你公司應根據《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采取適當工作和休息方式,其一年周期內工作時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超過部分按加班處理,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對于第三級以上(含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工作崗位,勞動者每日連續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1小時,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你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要主動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和總工會報告并接受其監督。 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 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