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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整頓和規范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工作意見
2007-07-16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滬府辦發[2007]29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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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整規辦《關于整頓和規范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的工作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
內容: |
近年來,本市整治勞動力市場秩序,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職業介紹和招用工中的違法行為時有發生,甚至在某些地區和行業相當嚴重。最近發生的山西“黑磚窯事件”,是一起惡性違法犯罪事件,教訓極為深刻。為了嚴厲打擊職業介紹和招用工中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勞動力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開展整治非法用工打擊違法犯罪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7〕28號)精神,現就整頓和規范本市勞動力市場秩序提出如下工作意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 依法打擊職業介紹和招用工中的違法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維護勞動力市場良好秩序,是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開展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嚴厲打擊一批以職業介紹為名的違法犯罪分子,依法取締一批非法職業介紹機構,清理整頓一批違規經營的職業介紹機構。有效遏制職業中介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大幅度減少職業介紹活動和招用工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得到保護,企業招聘用人行為得到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得到顯著改善。 結合專項行動,完善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的法規制度和執法體系,實現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倡導守法經營、誠信經營的社會風尚,加強宣傳和引導,提高勞動者自主維權的意識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監管、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的勞動力市場秩序維護機制。 二、突出重點,集中整治 針對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社會危害嚴重的職業介紹和招用工中的非法行為,以工商企業密集區、流動人口集散地、職業介紹機構聚集地和自發形成的勞動力交易場所為重點區域,開展集中整治。 (一)嚴厲打擊職業介紹和用工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 對以職業介紹為名騙取求職者財物或者從事其它違法犯罪活動的,由各相關部門協同開展調查。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各相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發布的《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移送公安機關。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依法取締非法職業介紹機構、人才中介機構。 對未取得營業執照或職業介紹、人才中介行政許可,非法從事職業介紹、人才中介活動的,由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發布的《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以及《上海市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和《關于本市無證無照經營查處取締工作職責分工的意見》予以取締。 (三)加強職業介紹機構的日常監管。 對已取得職業介紹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職業介紹機構,由勞動保障部門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結合年審進行巡查監察,建立日常監督管理檔案。對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的行為,由勞動保障、工商管理部門分別依據法定職權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依照《上海市職業介紹管理暫行規定》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管理部門,由工商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營業范圍變更或注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從事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人才中介服務規定的行為,由人事部門依法查處。 (四)加大查處違法廣告力度。 對在報紙、期刊、電視、廣播、網站等媒體上代理、發布違法職業招聘廣告的,由工商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五)規范用人單位招工行為。 對發布虛假招工信息、向求職者收取費用、以招聘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進行其他違法活動的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依照《勞動法》以及《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查處。 (六)加強單位用工的全面檢查。 對外來務工人員集中的勞動密集型企業,由勞動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門加強檢查,對其依法領取證照、勞動用工、執行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基本情況以及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拐騙農民工、限制人身自由及強迫勞動等違法犯罪情況進行全面排查,發現有違規、違法用工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七)清理自發形成的勞動力交易場所。 對求職者特別是外來人員自發形成的勞動力交易場所,勞動保障、工商管理、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加強監控,引導求職者到正規的職業介紹機構去求職擇業,依法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環境衛生。 (八)加強對影響道路交通、社會治安和市容環境衛生的亂張貼、散發招工廣告和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等行為的管理。 由城管執法部門按照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和《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上海市禁止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暫行規定》,依法查處亂張貼招工廣告和散發小廣告。對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著眼治本,長效管理 結合專項行動,探索建立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長效機制,完善城市綜合管理。 (一)完善勞動法規和管理制度。 研究分析職業介紹和招用工違法行為的特點和規律,摸清慣用手法、騙術類型和高發領域,制定有針對性的規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修訂完善有關法規和規章。 (二)加強綜合監管和部門協同。 加強行業管理和行政執法部門的相互配合,強化日常監督檢查。建立完善勞動力市場監管信息服務平臺,形成行政執法和行業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聯合監管和綜合監管。 (三)加強宣傳引導和社會監督。 廣泛宣傳合法職業介紹機構的識別方法和服務規范,揭露非法職業中介的慣用手法,提高廣大求職者的防范能力。 暢通舉報投訴渠道,方便求職者舉報或投訴,并建立完善承諾查處制度。 四、加強領導,扎實推進 (一)成立本市專項行動工作小組。 成立市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小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長任組長,由市整規辦牽頭,市勞動保障局具體負責,市公安局、市監察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市房地資源局、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人事局、市城管執法局、市衛生局、市總工會參加,聯合開展綜合執法檢查和集中整治。 (二)強化區縣和街道、鄉鎮責任。 區縣政府和街道、鄉鎮要從維護穩定、規范秩序、促進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的重要意義,切實負起責任,精心組織,務求專項行動取得實效。各區縣應成立區(縣)整頓和規范勞動力市場秩序專項行動工作小組。 (三)加強部門指導、協調、配合。 市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管理、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加強專項行動的組織協調,對本系統的基層部門加強指導督查。 公安機關要加強與各有關部門的聯系,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城管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監察部門要對各區縣和各部門開展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監督,對敷衍塞責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和部門,嚴肅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專項行動的各項工作。 各級工會要進一步發揮群眾監督優勢,通過工會熱線和職工援助機構,接受職工的投訴舉報,提供幫助和服務;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配合,聯合開展勞動力市場和勞動用工監管檢查活動,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四)分步驟實施專項行動。 專項行動從2007年6月下旬開始,為期兩個月。 1、2007年6月下旬,通過召開會議等,進行全面部署。 2、2007年7月上旬到8月中旬,按照本工作意見明確的目標、主要措施和職責分工,各區縣、各部門組織實施。 3、2007年8月中旬到下旬,市勞動保障、人事、工商管理、公安、城管執法等部門和各區縣進行專項行動總結,并于8月底前將書面總結報送市勞動保障局,由市勞動保障局匯總后報市政府。 上海市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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