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 為妥善解決2006年退休(退職)人員基本養老待遇問題,實現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改革的平穩過渡、合理銜接,根據省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通知》(浙政發〔2006〕48號)和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印發的《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實施辦法》(浙勞社老〔2006〕142號)規定,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的原則,現就200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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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6年退休(退職)的人員,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的,差額部分予以補齊。若補齊差額后的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的,可按本人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的額度給予補足;若按2006年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的額度,可按本人2006年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發給。 例如:某職工按2006年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400元,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350元,老辦法高于新辦法,則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為1400元;若該職工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360元,加上2006年調整的養老金為162元(按杭州社平工資67元,工齡30年45元,2005年底前為高級職稱50元),合計為1522元,那么該職工按2006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調整機制的額度,應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調整機制的額度給予補齊,則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應核定為1522元。 假設該職工2006年退休按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600元,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500元,老辦法高于新辦法,按老辦法執行,該職工2006年退休的基本養老金應為1600元;若該職工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為1522元,那么該職工2006年退休按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調整機制的額度,則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應核定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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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6年退休(退職)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2006年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出部分按30%封頂,封頂后確定的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按新辦法封頂后確定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本人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的額度,則按新辦法封頂后確定的基本養老金發給。 例如:某職工按新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400元,按2006年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300元,新辦法高于老辦法,高出部分為100元,按30%封頂后確定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為1330元;若該職工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為1260元,加上2006年調整的養老金為162元(按杭州社平工資67元,工齡30年45元,2005年底前為高級職稱50元),合計為1422元,由于該職工按新辦法封頂后確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調整機制的額度,應予補齊。對此,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應核定為1422元。 假設該職工2006年退休按新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600元,2006年老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為1500元,新辦法高出老辦法100元,按30%封頂后確定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為1530元;若該職工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2006年調整機制為1422元,那么該職工2006年退休按新辦法計發封頂后確定的基本養老金高于按2005年退休老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加調整機制的額度,對此,該職工2006年的基本養老金應核定為1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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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中按2005年老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時,計算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的社平工資采用2004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到2006年退休當月止,調整機制按浙勞社老〔2006〕118號文件規定執行(凡2005年12月31日前獲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和高級技師資格的,調整機制應包括高級職稱的傾斜部分;2006年1月1日以后獲得的,不包括高級職稱的傾斜部分),其中繳費年限計算到2006年退休當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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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應嚴格按照浙政發〔2006〕48號文件和浙勞社老〔2006〕142號文件的政策規定及本通知精神,積極穩妥地做好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工作,確保退休人員基本養老待遇平穩合理銜接,爭取在11月底前完成今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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