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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6日,溫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并規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回答。 問:溫州市出臺新辦法是出于什么考慮? 答:2002年4月,市人民政府頒發了《溫州市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溫政發〔2002〕21號),并于當年10月1日開始實施。實施近三年來,生育保險制度運轉健康良好,依法維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均衡了企業對女職工生育補償費用的合理分擔,促進了婦女的平等就業,推動了計劃生育國策的落實,得到了廣大女職工的普遍支持與贊同,取了較好的成效。據統計,全市到2005年9月已有27.5萬名職工參加了生育保險,有9000多名職工享受了生育保險待遇,累計支付生育津貼(產假工資)3085萬元、生育醫療費補貼1724萬元,累計基金結余2649萬元。但我們也發現了政策和業務操作上的問題:一是實施范圍不廣,覆蓋面不大;二是社會化管理水平不高;三是享受待遇的條件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形勢有不適應的地方;四是職工因故短時間中斷繳費缺乏彌補機制。對此,并有鑒于2005年3月省人民政府頒發實施了《浙江省生育保險暫行規定》(浙政發〔2005〕17號)之實際,我市不論從健全完善原有生育保險政策出發,還是從貫徹省人民政府的《暫行規定》角度考慮,都有必要針對現有的問題,總結積累的經驗,制定實施新的《溫州市生育保險辦法》。 問:制定新辦法遵循哪些原則? 答:制定新辦法我們考慮了這些基本原則:一是節約性原則,政策調整盡量考慮了節省行政成本(或管理成本),原有業務管理軟件等可繼續使用,或稍作調整后即可使用,確保業務辦理不中斷。二是公平性原則,社會保險作為二次分配,在待遇標準的設置上宜充分考慮公平性。三是簡便化原則,業務辦理宜復雜問題簡便化,業務管理規定和流程簡明并容易掌握。四是社會化原則,從逐步實現全民保障的高度來定位,提高生育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五是群眾利益無小事的原則,把職工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更多的優惠留給職工,充分體現“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 問:新辦法對實施范圍有何調整? 答:新辦法對實施范圍作了調整,即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其他事業單位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雇工列入生育保險的政策實施范圍。但考慮到我市整個社會保障的實施現狀,我們采取分步到位的辦法,視條件成熟度逐步納入。 問:新辦法對繳費基數和費率有無變動? 答:新辦法將原來按用人單位職工總數與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乘積為繳費基數,調整為按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這樣也能與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銜接,有利于統一征收。同時,繳費比例按照我市近幾年的收支情況,從原來的0.8%下調到0.6%,以減輕單位的負擔,更好地促進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 問:新辦法對待遇項目和標準有何調整? 答:根據我市生育保險實施情況比較良好的實際,新辦法對待遇項目基本上沒作調整,保持相對的穩定,但對支付標準有所調整,具體是: (1)生育津貼項目。取消我市原《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懷孕7個月以下早產的,產假按90天計算”的政策設置,但如果出現此情況的,那么,活胎按正產、死胎按流產或引產對待的原則掌握;同時,將第三項的“懷孕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引)產的42天產假”調整為“50天產假津貼”。 (2 )生育津貼的標準。將原來按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調整為按上月養老保險繳費工資或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這是新辦法重大的政策調整所在。 (3)生育醫療費補貼。綜觀我市實施生育保險工作的做法和經驗,較為科學、合理的定額補償,是比較先進簡便的管理模式,它能夠激勵生育保險對象的自我管理和約束,體現了享受待遇的公平性,因此,新辦法繼續采用我市原《暫行辦法》定額補償的做法。 (4)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經過對我市2004年度附一、附二、市二和市三4家醫院有關順產、剖宮產、流產費用的抽樣調查,剔除非醫保項目和超額自負的費用,順產、剖宮產、流產的平均費用,大體上在我市原《暫行辦法》設定的標準范圍之內,因此,新辦法目前對定額補償標準暫不作調整。但新辦法明確規定,隨著經濟發展和生育醫療水平的變化,生育醫療費補貼標準作相應調整,具體由經辦機構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財政和衛生行政部門研究同意,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問:新辦法對有關部分待遇的享受問題有何新規定? 答: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前提是,必須符合繳費滿6個月和計劃生育政策兩個條件。所謂部分待遇,是指繳費未滿6個月分娩、流產,而到繳費滿6個月后剩余的部分產假津貼待遇。結合我市的實際做法和社會保障的發展趨勢,新辦法作出了繳費滿6個月后,剩余的部分產假津貼待遇予以享受的政策規定,以充分體現以人為本的原則。但生育醫療費補貼目前不設定部分享受的政策。這是新辦法的重大突破之一。 問:新辦法對中斷生育保險關系在享受待遇上有何規定? 答:針對企業改制職工流動可能產生短時間繳費中斷的現實,新辦法本著務實的精神,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對履行繳費義務已滿6個月,因故中斷生育保險關系不滿2個月繼續參加生育保險的,作出了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政策規定。這是新辦法的又一個重大突破。 問:新辦法對生育保險待遇支付的管理有何新規定? 答:為了提高生育保險的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新辦法規定職工本人可申領生育保險待遇。同時,在支付辦理方面作出了時限要求,職工應當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提出待遇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辦畢核定計發,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 問:新辦法對沒有參保單位作出怎樣的處理規定? 答:新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生育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同時,用人單位要按規定承擔生育保險待遇的支付。 另外,新辦法對有關違法、違紀的行為,都作出了相應明確的規定。 市勞動保障局工傷生育保險處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