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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市屬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
2006-06-01 昆勞社通[2006]45號 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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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關于印發《昆明市市屬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屬各委、辦、局,三個開發(度假)區、空港經濟區管委會、呈貢新城管委會:
根據2006年4月27日市政府《市屬國有和集體困難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專題會會議紀要》精神,為解決我市困難企業參加醫療保險問題,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醫療需求,建立和諧醫保關系,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昆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昆明市經濟委員會、昆明市財政局、昆明市總工會聯合制定了《昆明市市屬國有困難企業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實施辦法》,報經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昆明市經濟委員會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總工會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
內容: |
為妥善解決我市困難企業職工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保障困難群體的基本醫療需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實施范圍 至2006年5月31日前未參加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市屬國有和經批準的其它市屬城鎮困難企業(含改革改制前的市屬困難企業)。 二、困難企業的認定 (一)嚴重資不抵債,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 (二)因經營困難已停產1年以上,連續虧損3年以上,資產負債率80%以上,近年內扭虧無望,瀕臨破產的; (三)經營困難已半停產3年以上,其主營業務銷售收入或產值近3年每年遞減30%以上,并連續2年虧損的。 凡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困難企業,按本辦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 三、困難企業的申報審核程序 (一)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并附《困難企業職工花名冊》、近三年已審核過的財務報表原件及復印件; (二)企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并相應報市國資委、市經委匯總后,提交認定機構核準; (三)困難企業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與市國資委、市經委、市財政局、市總工會聯合組成困難企業審核組進行審定。 四、困難企業的繳費辦未能 困難企業按統帳結合方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重特病醫療統籌。對超了本企業參保總人數25%以上的退休人員,以上年度昆明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由企業按10%的費率一次性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調節金。 五、困難企業的保險費來源 (一)基本醫療保險費、重特病醫療統籌費所需資金 按現行政策規定,單位、個人應繳部分由單位、個人分別承擔。 (二)調節金和啟動金所需資金 市政府建立醫療保險風險金。經認定的市屬困難企業,無力承擔一次性繳納的調節金和啟動金的,可向醫療保險風險金管理部門申請借款。 六、困難企業的參保程序 (一)經認定的市屬困難企業向醫保經辦機構提出書面參保申請。 (二)醫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企業應一次性繳納的調節金和啟動金,提供《市屬困難企業參保一次性繳納調節金和啟動金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 (三)企業持《核定表》向醫療保險風險金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借款申請;經審核同意,企業與醫療保險風險金管理部門簽訂借款協議,并將借款繳入市醫保基金財政專戶。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監督企業借款專款專用。 (四)企業憑調節金和啟動金繳費憑證辦理參保手續。 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為醫療保險風險金的管理部門,負責醫療保險風險金的使用和管理,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風險金管理使用的審計監督。 八、困難企業在還清借款前,不得新建或購買辦公樓、職工住房,不得公費出國,不得購買辦公用車等。 九、今后新參保的企業,凡退休人員占總參保人數比例超過25%的,參照本辦法繳納一次性調節金。 十、本《辦法》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十一、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按分級管理原則執行。 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昆明市經濟委員會 昆明市財政局 昆明市總工會 二00六年六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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