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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鐵路局,青藏鐵路公司: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函[2005]59號)同意,現就理順鐵路局直管站段體制改革后職工勞動關系等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按照執行。 一、勞動關系 1.原鐵路分局委托所屬站段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繼續有效,按隸屬關系由鐵路局與職工共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2.原鐵路分局與分局機關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鐵路分局的撤銷而終止。按照職工新的崗位,由用人單位重新與職工依法簽訂勞動合同,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視為原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職工在鐵路企業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用人單位與職工就勞動合同期限不能協商一致的,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短于原勞動合同期限。 3.原鐵路分局委托直屬多經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可繼續有效,按隸屬關系由鐵路局直屬多經企業與職工共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對由鐵路運輸主業調往多經企業的職工,鐵路局(青藏鐵路公司,下同)直屬多經企業在與其簽訂、續訂勞動合同時,應使用鐵路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職工在鐵路企業的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4.鐵路站段調整合并后,職工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勞動合同繼續有效,由鐵路局與職工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與義務。 5.鐵路局委托站段與職工建立、調整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出具書面法人委托書(見附件)。委托書可就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和勞動爭議處理等事項進行授權,受委托讓段的行政負責人代表鐵路局負責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6.鐵路企業與職工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無效的,應向站段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同時,站段接受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 二、集體合同 原鐵路分局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自行終止,執行鐵路局與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對集體合同內容需要調整的,鐵路局與工會應依法集體協商,變更集體合同相關內容。 三、勞務協議 原鐵路分局與其他法人簽訂的尚未到期的勞務協議由鐵路局繼續履行。 四、最低工資 鐵路運輸企業以站段為單位執行站段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實施要求 實施鐵路局運輸管理體制改革,是減少管理層次,提高組織管理交通和運輸效率,推進鐵路跨越式發展的客觀要求。各單位務必提高認識,統一思想,按照鐵道部的統一要求,抓緊梳理規章制度,建立基礎臺帳,理順管理關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各單位在貫徹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報鐵道部。 附件:法人委托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道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法人委托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家鐵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若干規定》,特委托_________(站段)與在本單位工作的職工依法辦理訂立、變更、續訂、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委托處理與本單位職工的勞動爭議。
單位: 法人代表: (簽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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