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支持昆明市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減輕我市社會就業壓力,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國家經貿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發布的《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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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機構及職責 成立昆明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制定具體措施,安排相關工作。市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負責具體日常工作。 昆明市融資擔保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市擔保公司”)負責運作昆明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實施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市擔保公司應建立貸款擔保基金專門賬戶,擔保基金的運作與市擔保公司的其他業務必須分開,單獨核算。市擔保公司按擔保貸款本金的1%(以1年計算)收取擔保費,擔保費由市財政承擔,按季度結算撥付。 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協作銀行由市財政局指定,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必須存入指定的協作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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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貸款條件與程序 凡持有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年齡在60歲以內,身體健康,誠實守信,并具有一定勞動技能的市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可向市擔保公司及協作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按照下崗失業人員自愿申請,下崗失業人員原單位或社區推薦,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查,市擔保公司審核并承諾擔保,協作銀行核貸的程序辦理貸款。 小額擔保貸款金額一般在2萬元以內,還款方式和結息方式由借貸雙方商定。對下崗失業人員合伙經營和組織起來就業,可根據人數,適當擴大貸款規模。 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若借款人提出展期,市擔保公司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銀行可以展期一次,但期限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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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利率與貼息 小額擔保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水平確定,不得向上浮動。從事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由中央財政全額貼息(展期不貼息)。微利項目是指由下崗失業人員在社區、街道、工礦區等從事的商業、餐飲和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具體包括:家庭手工業、修理修配、圖書借閱、旅店服務、餐飲服務、洗染縫補、復印打字、理發、小飯桌、小賣部、搬家、鐘點服務、家庭清潔衛生服務、初級衛生保健服務、嬰幼看護和教育服務、殘疾兒童教育訓練和寄托服務、養老服務、病人看護、幼兒和學生接送服務等。 每年年底,市擔保公司匯總貼息發生額度報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并經財政部駐昆專員辦核準,再由協作銀行上報其總行匯總,總行匯總后報財政部審核撥付。若協作銀行為股份制商業協作銀行,貼息額度先經市財政局審核并報財政部駐昆專員辦核準,再由市財政局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報財政部審核后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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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擔保資金的籌集 昆明市財政局負責籌集我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以擔保基金放大5倍為限,為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擔保基金不足部份由市財政局及時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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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擔保資金的管理 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市擔保公司應暫停擔保業務,協作銀行停止發放新發生的貸款。由市擔保公司用擔保基金代為清償,在降低貸款不良率并采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報經市領導小組批準后,再恢復小額擔保貸款業務。 市領導小組確定貸款擔保基金年度代償率的最高限額,對限額以內的代償損失,由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核銷。 貸款到期不能歸還,而由擔保機構履行代為清償責任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協作銀行為申請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提供開戶和結算等便利,并制定切實可行的具體措施,確保發放小額擔保貸款所需的資金和額度。 在貸款期間,協作銀行和擔保公司應定期與借款人聯系,了解其資金使用和經營情況,提供必要的財務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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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在市屬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中試行,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意見。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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