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為及時妥善處理因勞動保障問題而引發的各種矛盾糾紛,確保元旦、春節和明年初中央和省兩會的順利召開,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市維穩及綜治委辦公室《深圳市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專項行動方案》精神,從現在至2006年4月,我局將開展以排查調處各類勞資糾紛和社會保險行政爭議問題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行動。行動方案如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工作重點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六大精神為指針,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從源頭上防止各種矛盾糾紛的發生、擴散和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全面貫徹落實市委有關“責任風暴”和“治庸計劃”的文件精神,不斷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和工作職責;進一步加大勞資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力度,全面掌握群眾反映的有關勞動保障熱點、難點問題和各種不穩定因素,及時化解各類涉及勞動保障問題的矛盾糾紛。
(二)總體目標:就勞動保障問題所引發的集體訪、越級訪和重復訪得到有效控制,不發生赴省進京及堵塞交通、圍堵黨政機關、破壞公共設施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重大群體性事件。
(三)工作重點:一是因企業欠薪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苗頭;二是因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所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苗頭;三是因勞動關系爭議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苗頭;四是企業早期退休人員因養老待遇問題引發的群體性事件。
二、組織領導
市勞動保障局成立勞動保障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管林根 局長
副組長:葉齊招 社保中心主任
黃造基 副局長
許少英 副局長
組員:林風梅(勞動仲裁院院長)
杜 斌(社保中心副主任)
張 明(監察支隊支隊長)
秦嘵南(勞動關系處處長)
牛西平(信訪辦負責人)
宋獻華(就業處副處長)
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局信訪辦,由許少英副局長兼辦公室主任。
成員: 李應強(勞動仲裁院立案庭庭長)
李錫權(社保中心綜合處處長)
牛西平(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吳 挺(監察支隊副支隊長)
莫建祥(勞動關系處副處長)
李陽武(信訪辦副主任)
三、工作措施
(一)排查工作措施
排查責任單位:社保中心、勞動仲裁院、勞動關系處、監察處、信訪辦是負責勞資糾紛重大隱患排查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各單位應當指派專人具體負責本單位職能范圍內的排查工作,及時收集整理信息,交信訪辦匯總上報。
排查方法:排查工作采取定期排查、隨時排查、專項排查的方法。
1、定期排查:各單位對本單位職能范圍內存在的不穩定因素,堅持按周、按月、按季開展定期排查;
2、隨時排查:對矛盾糾紛比較突出,問題比較集中的單位根據需要隨時排查;
3、專項排查:在重大節日、重要活動等敏感時期,對容易引發重大勞資糾紛的行業和相關單位進行專項排查。
(二)報告工作措施
強化信息預警、預案和報送制度。
報告形式:各單位要將排查的情況以表格(附后)形式及時送信訪辦,由信訪辦匯總后按規定報分管領導審定后報上級單位。特別緊急的情況可先口頭告知,隨后附書面情況;對事態正在發展和處理的重大勞資糾紛案件,要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處理結果,信訪辦接報后應按規定時限報告上級有關單位。
報告時限:一般情況每周一報,各部門在每周三前,將上周排查調處情況通過辦公自動系統報信訪辦匯總,且實行零告知制度;重大節日和重要活動期間每日一報,且實行零報告制度;突發情況要隨時專報,即重要情況在4小時內報告,特別重大緊急情況必須在1小時內報告。
(三)調處工作措施
調處工作的原則:對群體性事件的調處,要嚴格落實“五個一”(一起矛盾糾紛、一位責任領導、一個調處班子、一套調處方案、一個解決期限)的調處措施;每周安排一次局領導接訪和一次接電,對每周排查出來的重大信訪隱患問題,安排在下周領導接訪日活動中協調處理;并實行首接責任制,即事件不管發生在何時何地,首先接報單位即為第一責任單位,負責了解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當事人雙方的情況等,并根據調處工作的分工,立即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前往處理,相關業務部門應在接報后1小時內趕赴事件發生地點,與接報單位共同處理事件。同時,接報單位應立即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調處工作的操作:信訪人圍堵市委市政府機關的群體性事件,局信訪辦接報后半小時內應派員到市信訪辦或現場,做好信訪人穩定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按調處工作分工通知相關業務部門到市委市政府或現場處理。相關業務部門接到通知后,上班時間應在半小時內派員赴現場處理;非上班時間,值班人員應在1小時內到達現場。
相關業務部門人員到達事發現場后,應與接報單位或信訪辦人員一道,即時介入處理,做好穩定局勢工作。對雖屬本部門職責,但一時無法處理的,應立即向領導小組組長或分管局長匯報;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立即通知相關部門到場,并同時向領導小組組長匯報;對秩序混亂,有圍攻、漫罵、歐打工作人員的,應立即向市委市政府總值班室匯報,并及時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
按照調處工作的分工,主辦單位應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處理好群體性事件。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的案件處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案情復雜,事實難于一時弄清的處理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0天,最長不得超過90天。事件處理完后,各責任單位應在1天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信訪辦,由信訪辦報上級部門。
四、步驟安排
(一)部署動員階段(12月22日至12月31日)
認真貫徹落實排查調處有關規定,全面動員,周密部署,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
(二)實施階段(1月1日-3月31日)
一是摸清底數,逐一建立臺帳,把各種不穩定因素全部納入視野,做到底數清楚,有的放矢。二是突出重點,全面查排。特別是要把本次專項行動的工作重點作為重中之重進行排查。三是落實責任,限期調處。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落實工作措施,將責任落實到責任單位、責任領導、責任人,限期解決。
(三)檢查總結階段(4月1日-4月30日)
對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的開展情況進行一次“回頭看”,總結成績和經驗,分析不足,改進工作,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各部門開展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成效顯著的,要予以表彰;對因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群體性事件發生的,要實行責任倒查。
五、責任分工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原則,對排查調處矛盾糾紛工作分工如下:
1、社保中心: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問題;企業退休人員反映養老待遇問題。
2、勞動仲裁院:正在立案和仍未結案的重大勞動爭議問題。
3、信訪辦:對員工舉報用人單位存在嚴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問題進行排查。
4、監察處: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問題;用人單位欠薪且負責人逃匿;超時加班加點及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問題;非法職介勞務詐騙問題。
5、勞動關系處:國有企業改制中存在嚴重勞資糾紛和爭議問題;簽訂了集體勞動合同但勞資雙方仍有較大分歧問題。
六、工作要求
(一)強化領導責任。各部門一把手應作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自覺地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要具體抓。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糾紛化解在萌芽狀態、避免矛盾糾紛激化或釀成群體性事件。
(二)強化部門責任。各部門要切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主動做好本部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三)強化責任追究。工作小組辦公室要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情況。對因部門負責人不重視,措施不到位,導致應排查的矛盾糾紛未得到及時排查或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疏于調處,造成矛盾激化,以致發生重大矛盾糾紛或群體性事件的,要實行責任倒查,給予“一票否決”;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實行責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