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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市)人民政府,省各有關單位: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原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令第56號),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從2012年6月1日起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320元;二類地區1100元;三類地區9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一類地區11.5元;二類地區9.6元;三類地區8.3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加班加點的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不包括內容和個人按下限繳存住房公積金后,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月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三、請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定期限內向社會公布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