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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各有關單位:
根據2004年3月1日起執行的《最低工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江蘇省企業最低工資暫行規定》(省政府第56號令)的規定,為發揮最低工資的保障作用,增加城鎮低收入居民的收入,根據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江蘇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勞社勞薪[2005]20號)精神,今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經市政府同意,授權我局公布。具體調整意見通知如下:
一、全市企業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由原440元/月調整為480元/月; 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由原360元/月調整為400元/月。
二、調整后的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市直、清河區、清浦區、開發區:由原3.7元/小時調整為4.1元/小時。 縣(區):(楚州區、淮陰區、漣水縣、洪澤縣、盱眙縣、金湖縣)由原3.1元/小時調整為3.4元/小時。
三、下列各項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口徑內,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點的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四、勞動者所得月工資在剔除上述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項目和繳納個人最低住房公積金后,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用人單位應當補足。
五、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