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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和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內勞社辦字(2005)185號)精神,結合呼倫貝爾市的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被征地農牧轉非人員,是指農牧民集體所有土地被征為國有并辦理了轉為非農牧業戶籍手續且在法定就業年齡以內(不含在校生)的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被征地人員由原村(嘎查)集體組織或委托當地職業介紹機構,統一辦理所在地統籌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手續。繳費年限可按照《呼倫貝爾市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辦法》規定,實行男30年、女25年繳費年限。繳費基數和費率可按統籌地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政策的規定確定。 二、被征地人員參加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的一次性醫療保險安置費,所需資金從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繳當地政府財政部門的土地出讓收入等費用中統一安排,實行政府、村(嘎查)集體和被征地人員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具體比例原則上按5:3:2執行。 三、男年滿30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25周歲不滿50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參保登記時,按照對應年齡段繳納一次性醫療保險安置費(繳費辦法為:男59周歲需一次性繳納29年的醫療保險費,不滿59周歲的每降低一歲依次降低一年的醫療保險費,直至降低到31周歲;女49周歲需一次性繳納24年的醫療保險費,不滿49周歲的每降低一歲依次降低一年的醫療保險費,直至降低到26周歲),并記錄相應的繳費年限。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安置費后,不滿繳費年限的,以后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男不滿31周歲,女不滿26周歲的被征地人員參保登記時,按年度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直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四、被征地人員參加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其醫療服務管理,執行所在統籌區的城鎮靈活就業人員管理辦法。 五、被征地人員超過法定就業年齡的,可以按照本實施意見規定,實行男30年、女25年繳費年限,一次性繳納醫療保險安置費,參加各統籌區城鎮靈活就業人員醫療保險,以后每年繳納大病救助醫療保險費的形式參保;也可以等以后出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辦法時參保。 六、被征地人員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救助醫療保險手續。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