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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旅行社: 為加強旅行社的勞動管理工作,維護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旅游行業的健康發展,保持首都的社會穩定,現就加強旅行社勞動管理和規范勞動關系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與存在勞動關系的導游員應按照《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號令)和本通知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旅行社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對導游員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旅行社與導游員存在勞動關系未訂立勞動合同,導游員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旅行社不得解除勞動關系,并應當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二、旅行社應依法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等管理制度,不得要求導游員墊付團費。 旅行社根據旅游業務的需要可以與導游員簽訂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旅行社與導游員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也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文本。自行制定的文本應載明必備條款。 三、旅行社應按照《勞動法》、《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42號令)的規定和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向導游員支付工資,向導游員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旅行社和導游員應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 旅行社與簽訂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導游員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導游員繳納社會保險的方式,但旅行社應按規定承擔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五、旅行社使用勞務派遣組織或者其他用人單位的職工作為導游員,旅行社應與勞務派遣組織、其他用人單位和導游員三方簽訂勞務協議或借調協議,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未簽訂勞務協議, 且職工已與新工作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原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 旅行社應與該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補辦調入或錄用手續。 六、導游員應持導游證上崗。與旅行社存在勞動關系的導游員申請導游證,應持有與旅行社簽訂的勞動合同。未按本通知的規定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將不予辦理導游證、不予通過導游證年度審驗。 七、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行業管理的職責,對使用未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導游員的旅行社,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八、旅行社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導游員,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導游員承擔直接賠償責任外,該旅行社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其連帶賠償的份額應不低于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總額的70%。 九、因旅行社原因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職工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勞動監察部門經查證屬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據《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1號令)的規定,按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處以旅行社每人500元罰款。對違法情節惡劣、影響較壞的典型通過媒體曝光。 十、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旅游行政部門要加強所屬轄區內旅行社規范勞動關系的監督、檢查,各局、總公司對所屬旅行社的勞動關系要進行認真的清理規范。
附件 勞動合同書(供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導游員使用)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旅游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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