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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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督促參統企業履行養老保險登記、申報、繳費義務,體現申報、繳費信譽程度,弘揚依法參保、如實申報、及時繳費的良好風氣,推進養老保險繳費誠信制度建設,提高稽核工作效率,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社會保險稽核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16號)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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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區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辦理養老保險登記、連續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義務三年以上(含三年)且獨立核算的各類繳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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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養老保險誠信等級的評定,實行A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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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養老保險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堅持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依托信息化支撐,按照統一標準內容和程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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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A級誠信企業每兩年為一個評定期,每一個自然年度為一個評審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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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評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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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本級參統企業的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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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審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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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評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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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定的內容: (一)按時辦理養老保險登記和年檢; (二)按照規定期限申報參保人數、繳費基數及變動情況; (三)經稽核確認參保人數、繳費基數申報的準確率達100%; (四)按時足額繳費,不拖欠養老保險費; (五)依法接受并積極配合養老保險稽核; (六)依法代扣代繳養老保險費,公示繳費基數并經職工簽字認可; (七)養老保險有關賬簿、憑證、手冊、報表等建立完備、管理完善、保存完整; (八)按規定公示職工退休領取待遇情況; (九)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離退休人員及供養直系親屬管理工作; (十)財務管理規范,會計核算明晰,有關用人情況、工資支付表、賬簿、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等建立完備、管理完善、保存完整; (十一)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離退休人員指紋采集、生存認證及離退休人員數據庫管理等工作; (十二)按時發放職工個人賬戶對賬單; (十三)其他相關部門提供的社會誠信情況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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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評審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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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標準,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定標準》(見附件)執行。評審得分在100分的為A級誠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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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繳費企業在申請日前,任何一個年度內有下列情況之一,不具備A級誠信企業的參評資格。 (一)故意少報、漏報參統職工人數、繳費工資基數,導致少繳養老保險費,經職工舉報查實; (二)拒不接受養老保險稽核或在接受養老保險稽核時,提供虛假資料及對異常情況不接受質詢; (三)長期拖欠養老保險費且不按還款計劃履行還款義務; (四)存在當年欠繳養老保險費(除不可抗逆因素); (五)沒有規范的財務、會計核算制度或無固定經營場所; (六)因違反勞動保障法規,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定性查處的繳費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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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繳費企業因職工舉報接受調查,至申請日仍未查結的,暫不參加A級誠信企業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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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評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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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申報A級誠信企業的繳費企業應根據管轄權限向盟市或(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同時負責提供根據《內蒙古自治區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誠信等級評定標準》進行自我評估的報告,申請表及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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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繳費企業的申請后,對其申報資料進行核查和評估,形成A級誠信企業初審意見,在征求相關處室的意見后,對評審得分在100分的繳費企業,作出是否授予A級誠信企業的決定。 審核中如發現繳費企業有弄虛作假行為,一律取消其當年評審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參加A級誠信企業的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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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開展誠信等級評審中,可征詢工商、稅務、海關、銀行、技術監督等部門的意見,參考上述部門提供的繳費企業相關的誠信信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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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繳費企業誠信等級確定后,由盟市(旗縣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施跟蹤管理。根據A級誠信企業在履行養老保險義務和相關社會誠信方面的情況,對有異議的繳費企業進行復審,經核實后,確有不符合A級誠信企業條件的繳費企業,取消A級誠信等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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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激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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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頒發A級誠信等級牌匾,并在當地報刊等媒體上公布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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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在無被舉報的前提下,連續兩年免予養老保險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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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當年及下一年度營業執照沒有變更的,養老保險登記證免予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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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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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內蒙古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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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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