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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勞動)局,區直各部門,中央駐寧單位: 近年來,隨著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和事業單位改革形勢的發展,我區已將部分事業單位納入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但在執行中,由于事業單位與企業調增養老金時間和標準不同,由此而引發了一些矛盾。為了進一步規范管理辦法,維護國家政策的嚴肅性,現對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事業單位,無論執行何種工資制度,參保后其養老金計發和待遇調整一律執行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各地各部門不得自行調整。 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保后其職工(不含勞動合同制職工)按照全區統一的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比例,以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為基數,從1996年1月1日起補繳養老保險費(含利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據此記載職工實際繳費年限和建立個人帳戶,1996年以前原固定職工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勞動合同制職工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如有欠繳養老保險費的,必須補繳。 三、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后退休的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和調增待遇執行企業統一政策。對參統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原待遇不變,但養老金調整執行企業統一政策。考慮到事業與企業制度存在待遇差的問題,允許有條件的單位自籌資金予以適當補助。 四、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國發[2000]42號)文件精神,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仍維持現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在國家有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出臺前,未經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同意,各地不得擅自將其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對已經納入企業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范圍的,可以比照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統籌的辦法予以妥善處理。 五、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的,可參照科研機構轉制的辦法辦理。原事業單位已經編制部門取消其事業性質的,參保后一律按企業養老保險政策執行。 六、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與單位簽訂有關協議,明確參保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及責任,特別是保障方式和資金分擔的責任要予以落實,保證按時足額繳費和離退休人員待遇發放不受影響。 七、由于事業單位情況比較復雜,涉及面較廣,各地各部門在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時,應與編制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核定,分類辦理。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管理和協調,把握好政策,并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防止發生矛盾,平穩過渡。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職工和離退休人員的數據庫、繳費記錄、個人帳戶、離退休費的計發和調增等制度和管理辦法,切實做好此項工作,以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