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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大中型企業,各中央駐晉單位: 依據《山西省最低工資規定》(省政府令第154號)和《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城鎮居民消費水平提高的實際,并考慮社會保障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決定對現行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由一類550元、二類510元、三類470元、四類430元,依次調整為610元、570元、530元、490元。 同時,相應提高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3.65元、二類3.41元、三類3.17元、四類2.93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依次為一類7元、二類6.5元、三類6.1元、四類5.6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資標準,是參考全省不同地區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就業狀況等因素確定的。 三、調整后的我省最低工資標準自2007年10月1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