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甘肅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貫徹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有關問題的函》(甘政函〔2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我部《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20號)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采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
在實際執行中,對其中原在國有企業工作且在勞社部發〔2001〕20號文件下發之前依法解除勞動關系、從事過特殊工種并工作滿規定年限的職工和在工人崗位上工作的女職工,個人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的退休年齡執行。
請你省認真做好政策銜接和有關人員的思想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