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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屬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為進一步提高我市企業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水平,決定對本市企業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對象 已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于2006年6月30日(含本日)以前退休的企業退休人員。 二、補貼辦法 (一)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統一發放50元生活補貼。 (二)對于退休人員在2006年6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加上按《關于提高本市企業早期退休人員生活待遇的通知》(穗府〔2005〕24號)發放的生活補貼,以及按上款發放50元生活補貼之后,其待遇水平仍低于原已核定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乘以38元的,差額部分予以補足,但補足部分最高不超過150元。 三、發放方式 本次發放的生活補貼,每月隨同本人基本養老金一并發放。 四、資金來源 屬于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退休人員提高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在市國有資產收益中解決,其他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 五、參加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以及參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年度調整的離休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其中屬于在單位領取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與個人基本養老金差額的人員,按本辦法發放的生活補貼數額,應在原單位發放的差額中作相應的扣減。 六、番禺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可根據本通知的精神,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的實施辦法,報廣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后印發實施。 七、本通知從9月1日起執行。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廣州市財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