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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發關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的通知
2003-04-02 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府〔2003〕56號 廣東省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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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準文件: |
《關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的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內容: |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若干實施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2001年2月1日后調入我市的員工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調入我市的干部,不需要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按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一)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的專家、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其專業適于本市企事業單位并能發揮其特長的,年齡在55周歲以下。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四)具有大專學歷,且是本市緊缺急需的技能型專業或崗位的,年齡在35周歲以下。 (五)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具有本市緊缺急需的特殊才能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六)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調入的,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調入我市的工人,不需要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不符合以下條件的,由調入單位按超齡年限補交超齡養老保險費: (一)單獨調入的人員,年齡在35周歲以下;具有高級職業資格的,年齡在40周歲以下;具有技師以上職業資格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二)夫妻分居以配偶身份調入的,年齡在45周歲以下。 三、今后市政府對調干調工年齡界限另有規定時,按新規定辦理。 四、本規定由市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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