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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貫徹實施《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本市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通知》(滬府發〔2017〕70號,下稱《通知》),經研究,現就若干問題提出如下補充處理意見: 一、2018年、2019年、2020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通知》第二條規定計發的基礎養老金高于原辦法計發標準的,分別發給高出部分的35%、55%、75%;2021年以后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全額發放。 二、2018年、2019年、2020年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按照《通知》第三條規定根據本人1992年底以前視同繳費年限計發的過渡性養老金高于原辦法計發標準的,分別發給高出部分的45%、60%、80%;2021年以后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全額發放。 三、2018年以后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凡按照本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再按照本市對2017年企業退休人員計發基本養老金的補充規定增加月基本養老金;凡按照原小城鎮社會保險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每月再增加341元。今后按照補充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可視情逐步予以遞減。按照本條規定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所需費用由本市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辦理申領基本養老金手續的參保人員,參照本通知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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