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為完善我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進一步做好原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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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貴陽市行政區劃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單位協議解除勞動關系或解除勞動合同(開除和判刑收監除外)后,現自謀職業,未參加養老保險,具有參保和續保能力,至參保之月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人員,均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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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國有、集體企業、(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辦理參保手續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人要求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書面申請; (二)企業或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本人檔案(檔案主要資料包括招工登記表、歷年工資升級表等相關材料); (四)本人身份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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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愿申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經審核符合參保條件的,按分段補繳原則繳納養老保險費: (一)從參加工作至 1991年12月,連續工齡不滿5年的補繳1.7萬元;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補繳2.1萬元;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15年的補繳2.5萬元;連續工齡滿15年不滿20年的補繳2.9萬元;連續工齡滿20年不滿25年的補繳3.3萬元;連續工齡滿25年不滿30年的補繳3.7萬元;連續工齡30年以上的補繳4.1萬元。 從本人解除勞動關系之月至1991年12月31日中斷期間的年限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在計算上述繳費和計算退休待遇時相應扣除。 (二)1992年1月至參保之月以對應年度的上一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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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1998年1月以前參加工作的,補繳后從1998年1月建立個人帳戶;1998年1月后參加工作的,從參保補繳之月建立個人帳戶;2006年6月以前個人帳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11%,2006年7月后個人帳戶規模為繳費基數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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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按照本規定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或因病經鑒定達到病退條件時,可以辦理退休手續,并按《貴州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金計發辦法》黔勞社廳發[2006]20號文的規定計算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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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保繳費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儲存額其法定繼承人全部予以繼承;退休后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繼承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中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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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從2008年9月20日起執行,原《關于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參保問題的處理意見》(筑勞發[2002]24號)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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