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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 為加快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改革步伐,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經研究,對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請貫徹執行。 一、除養老保險中斷繳費人員和農婚知青外不再實行前補政策。 1、中斷繳費人員可以補繳中斷期間的養老保險費,補繳標準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和補繳當年的繳費比例補繳,按補繳對應年份上一年全省社會月平均工資的60%的11%補建個人賬戶或計算實際繳費指數(1997年底前的中斷繳費年限)。 2、農婚知青參加養老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15年的,其按國家和省規定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的知青年限(最遲計算到1980年底)可以視同繳費年限。 農婚知青距正常法定退休年齡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先后延5年,還不足15年的可以前補。補繳辦法、個人賬戶補建按中斷繳費人員的補繳規定處理。 二、參保人員距正常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中人”不足10年)的,本人申請經社保經辦機構審核同意可以后延。后延人員必須與社保經辦機構簽訂后延協議,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15年且后延時間不少于1年。后延人員不再享受最低養老金待遇。 三、2005年1月1日以后退職人員、按照“雙低”辦法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和中斷繳費人員不再享受當年最低養老金待遇,按規定計發的養老金低于當地2004年度最低養老金水平的,按2004年度最低養老金標準給予補足。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