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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老紅軍、離休人員、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管理辦法,調整落實廳級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根據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組織部、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委員會老干部局《關于解決我區部分離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通知》、《廣西區黨委老干部局關于離休干部用車問題的補充通知》(桂老字[1987]8號)、《關于轉發<關于提高部分離休干部醫療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柳老字[1998]5號)、《關于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現就廳級離休人員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待遇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廳級以上政治生活待遇的離休人員,個人賬戶配額調整為每年度3500元,日常就診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屬自費的醫療費(不包括非治療性的項目和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之外的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手術及組織源或器官源的費用,下同)全部給予報銷;享受廳級醫療待遇的離休人員,個人賬戶配額調整為每年度3000元,日常就診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屬自費的醫療費全部給予報銷。 二、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可以參加特殊人員醫療費用統一管理。政治級別為廳級(含副廳)的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個人賬戶配額調整為每年度3500元,日常就診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屬自費的醫療費全部給予報銷。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舊傷復發進行治療時,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屬自費的醫療費全部給予報銷。 三、參加統一管理的老紅軍、離休人員、一至六級革命傷殘軍人,其住院空調費,按照日常就診時的自費醫療費支付標準給予報銷;院前急救的救護車費(含醫生巡診費、救護車起動費、救護車里程費),按照急診搶救時的自費醫療費支付標準全部給予報銷。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