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參保人(以下簡稱參保人)市外轉診管理工作,根據《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市政府令第125號),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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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我市參保人由本市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市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市社會保險機構)同意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需要由我市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的,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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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診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照本辦法轉往市外醫療機構就診:
(一)經本市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檢查會診仍未能確診的疑難病癥; (二)本市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目前無設備或技術診治的危重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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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參保人符合市外轉診條件的,應當先由本市收診的三級醫院或市級專科醫院的主診醫生提供病歷摘要,提出轉診理由,填寫一式兩聯的《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審核申請表》,經轉出醫院科主任簽署意見,送醫務辦和醫院負責人審核并加蓋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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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市三級醫院和市級專科醫院簽訂的協議有關市外轉診規定由定點醫療機構負責轉診的疾病,在辦理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審核手續后,即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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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市社會保險機構與市三級醫院和市級專科醫院簽訂的協議有關市外轉診規定由市社會保險機構轉診的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后,到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核準手續,方可轉往市外醫療機構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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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市外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應當是與轉出醫療機構同級及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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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參保人轉往市外就診后,需要再轉診的,必須由先收診的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且接受轉診的醫療機構必須是與轉出醫療機構同級及以上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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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市外轉診一次時間最長為3個月。需要超過3個月的,應憑收診醫療機構的證明,經本市原轉出核準機構同意后,辦理延期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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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掌握轉診條件,按轉診程序審核轉診病人。市外轉診的醫療費用按《深圳市城鎮職工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的有關規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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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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