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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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提高城鎮職工的居住水平,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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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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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提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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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境定居或戶口遷出本管轄區的; (六)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七)特困家庭租賃房屋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八)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手續,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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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提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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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需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并根據不同條件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每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家庭提取額度不超過購房款:購買商品房提交《商品房買賣合同》,購房契稅發票;集資合作建房提交單位與職工簽訂的《集資合作建房協議書》,單位出具的職工交納的集資建房款收據; 購買公有住房提交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公有住房出售統一發票;購買私產住房提交《房地產轉讓合同》,購房契稅發票。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規劃許可證。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物業公司和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四)離、退休的提供離、退休證或審批表。 (五)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供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證明、死亡職工死亡證明;法院宣告死亡的,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決書。 (六)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等證件。 (七)出境定居或遷出本管轄區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或戶籍管理部門的戶口遷出證件。 (八)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取至還清貸款本息止。提取時提供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還款證明。 (九)特困家庭租賃房屋租金占家庭收入15%以上的,可提取超出規定比例部分。提供低保優惠證、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租賃合同。 (十)單位宣告破產,職工辦理失業手續并停繳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時提供法院宣告單位破產的裁定、注銷工商、稅務登記審批書、失業證明。 (十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家庭成員住房公積金時,還應提交戶口簿或結婚證書。 (十二)非本市戶口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原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單位出具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十三)持有住房公積金卡的職工,在提取時應出示住房公積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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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提取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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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單位對職工提取條件進行初審,并由單位填寫《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以下簡稱支款憑證)及《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支款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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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職工持支款憑證、審批表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和復印件到中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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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中心對提取的證明文件及支取金額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審批,并在審批表上加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專用章”印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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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職工持中心審批后的支款審批表、支款憑證到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開戶行按繳存銀行有關規定辦理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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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單位集體提取,統一填寫《審批表》,提交經辦人身份證、提取職工身份證、職工明細及單位證明文件,經中心審批,加蓋《存入職工儲蓄折(卡)》提取印章后,到開戶銀行分別按職工《支款憑證》辦理個人儲蓄折或儲蓄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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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如提取本人同意辦理個人儲蓄折(卡),開戶銀行也應予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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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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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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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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