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公布的《關于修改〈軍人撫恤優(yōu)待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602號令),自2011年8月1日起,對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進行了調整,即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個月的工資。標準調整后,一些省市來電咨詢一次性撫恤金計發(fā)的具體事宜,為便于各地操作執(zhí)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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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確定依據 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全國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國家統(tǒng)計局發(fā)布的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統(tǒng)計公報中有關數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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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本人月工資”計發(fā)辦法 中央軍委2006年6月11日印發(fā)了《軍隊工資制度調整改革方案》(〔2006〕5號),自2006年7月1日起,對軍人基本工資結構進行了調整。根據調整后的基本工資結構,軍人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中“本人月工資”計發(fā)辦法為: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月工資高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fā)。其中: 1﹒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為本人職務(專業(yè)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 2﹒月工資高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為本人軍銜級別工資和軍齡工資之和。 (二)月工資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在職士官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準)、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準)和軍齡工資(按本人服役年限計算)之和計發(fā)。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志愿兵)死亡,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國家規(guī)定的基本離退休費為基數計發(fā),即本人離退休時計發(fā)的基本離退休費和本人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guī)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四)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排職少尉軍官工資標準的其他軍人死亡,按照排職職務工資(一檔標準)、少尉軍銜工資(一檔標準)之和計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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